
关于终止或解除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的
公 示
依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及安徽省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等有关规定,现对终止或解除医保协议的医药机构予以公示(见附件)。
蚌埠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28日
终止或解除医保协议的医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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