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为由拒赔工伤? 法律:此路不通
2025-12-22 11:23 蚌埠新闻网

记者郝玉琳通讯员邱瑞东

近日,蚌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功调解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敲响了警钟。该案清晰表明,无论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用工,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都是法律强制的义务,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带来沉重的经济代价。

2024年1月,汪某入职蚌埠市某超市,同月16日其在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伤害于同年7月被认定为工伤,10月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然而,在后续的赔偿事宜中,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汪某主张双方为全日制劳动关系,要求超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及各项工伤待遇。超市方面则辩称,汪某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24小时,并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全部诉求。本案的核心争议点随即凸显:在非全日制用工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答案无疑是肯定的。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项义务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并未将非全日制用工排除在外。也就是说,用工形式的差异,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会责任。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予缴纳,那么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所有待遇,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将全部转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这并非简单的“赔偿”,而是用人单位因其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在蚌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这起争议得以解决,双方达成和解: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由该超市一次性向汪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人民币16万元,该款项已涵盖工伤事故所致各项损失。调解书明确,此次支付后双方权利义务终结,再无其他争议。这个调解结果,实质上是用人单位为其未依法参保行为“买单”的具体体现,若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则仅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这起案件的结果,再次为所有用人单位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它清晰地传递出几个关键信息:工伤保险的缴纳是法律的刚性要求,不容变通;“非全日制”等灵活用工形式也应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将承担其中大部分赔偿,如未缴纳用人单位将面临远高于社保费用的全额赔偿风险。对于企业而言,依法为所有劳动者参保,不仅是履行法定义务、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石,更是分散自身经营风险、实现稳健发展的必要举措。蚌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此案的妥善处理,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有力诠释了法治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保障作用。人社部门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以此为鉴,主动增强法律意识,规范用工管理,切实筑牢工伤保险这条重要的“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