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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拒不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依法维权获支持—— 我市一劳动者未签合同、欠薪离职仲裁胜诉
2026-06-27 19:05 蚌埠市新闻传媒中心

本报讯(记者 年福烨  通讯 员蔡冬)近日,蚌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结一起劳动维权案件:劳动者入职履职一年有余,用人单位拒不承认劳动关系,拒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离职经济补偿,经仲裁庭审理,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裁决用人单位足额赔付相关费用,为劳动者守住劳动权益底线。

据了解,劳动者王某于2024年12月1日入职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入职后服从公司日常管理、遵照单位安排开展本职工作,履职期间长期配合单位加班工作。入职一年多时间里,该用人单位始终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长期拖欠劳动报酬,多项用工行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王某迫于无奈选择离职维权。

维权阶段,王某提出三项仲裁诉求:一是确认2024年1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裁决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700元;三是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050元。对此,用人单位当庭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任何补偿费用,请求仲裁委驳回劳动者全部仲裁诉求。

经庭审调查核实,王某自2024年12月1日入职后,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属于公司经营业务范畴,双方用工模式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法定构成要件。结合用工事实、仲裁时效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委依法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5年8月31日解除。用人单位用工超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同时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劳动关系合法解除事由,应当依法承担用工赔偿责任。结合用人单位未举证员工薪资标准,仲裁委采信劳动者月工资2700元的主张。

最终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王某与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王某2025年2月至8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8900元;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700元。

劳动仲裁部门提醒,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规避用工责任、否认劳动关系。劳动者入职后需留存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工作凭证等证据材料,如遭遇欠薪、不缴社保、拒签劳动合同等侵权行为,可通过劳动仲裁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