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26〕第一号
《蚌埠市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发展条例》已经2025年12月10日蚌埠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5年12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月8日
蚌埠市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发展条例
(2025年12月10日蚌埠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5年12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智能传感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自主可控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建设国内外有重要影响力的产业集聚地,发展壮大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智能传感产业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场景拓展、服务保障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智能传感产业,主要包括智能传感器的设计、制造、应用和相关的核心材料、装备、服务等全链条产业,以及与智能传感产业融合发展的传统传感产业。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动态调整。
第三条 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驱动、应用牵引、产业协同、集聚发展的原则,实行全链条全域一体化推进。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智能传感产业作为持续发展的重点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机制,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智能传感产业发展总体部署,根据辖区内产业基础,明确产业发展重点方向,协同推进产业发展。
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蚌埠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发展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部门负责智能传感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推进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营商环境、招商和对外合作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县(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县(区)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组织编制智能传感产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建立实施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智能传感产业链上下游,发挥晶圆制造等带动作用,实施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促进延链、补链、强链,打造材料装备、研发设计、晶圆制造、封装测试、器件模组、终端应用、检验检测、系统集成等全产业链体系。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龙头企业引领作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和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智能传感产业在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医疗电子、工业制造等领域集成应用。
支持和鼓励中国传感谷发挥智能传感产业集聚区和未来产业先导区作用,探索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完善产业生态,打造产业创新发展的核心引擎和集群发展的特色园区。
建立、完善智能传感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专精特新及小巨人企业壮大、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跃升、单项冠军企业和产业链链主企业领航,培育发展先进智能传感产业集群。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设或者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建设智能传感领域共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等研发平台,概念验证、小试中试、孵化载体等成果转化平台,封装测试、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研发服务和生产性服务。
探索建设基于电子设计自动化技术的软件共享设计平台、感知融合技术研究平台和感知能力测试中心等,进一步集聚市场资源。
第十条 支持和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围绕多模态感知、异构集成等前沿技术和国产化替代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承担和参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突破芯片、器件、模组等技术瓶颈,主导或者参与智能传感产业相关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引领产业发展。
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构建协同创新、资源共享、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科技部门应当建立智能传感产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推进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推动相关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
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离岗创业、在职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智能传感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发挥科技大市场等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平台和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作用,为智能传感领域创新成果转化提供全链条服务,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智能传感产业引才、育才、留才、用才等保障和激励制度,支持和鼓励引进智能传感产业高层次人才,健全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产业科技人才评价体系。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应用场景培育、发现、实施和示范性场景推广,在智慧农业、智能制造、现代服务、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等领域定期集中发布场景机会清单。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智能传感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优质产品培育、推荐认证和示范应用推广机制,推行政府首购首用,引导各行业采购使用。
搭建产业链信息共享平台,畅通企业间沟通交流渠道,定期征集和发布企业需求,加强产业链上下游配套。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智能传感产业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为智能传感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措施制定、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推进、国内外产业资源对接等重大战略、重大决策提供专业支持。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多元化资金支持体系,建立稳定的智能传感产业财政扶持机制,加大国有资本投入并建立健全适应产业发展的评价考核监管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设立符合智能传感产业发展需要的主题母基金,鼓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设立子基金和专项基金。
引导各类基金和社会资本支持智能传感产业发展,完善产业发展基金支撑体系。鼓励和引导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提供相应融资产品。支持智能传感企业上市融资和开展国内外并购。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在项目审批备案、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依法保障智能传感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定期举办智能传感产业大会,发布产业发展报告,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产业发展大会品牌。建立中国传感谷专业门户网站,加强智能传感领域人才、技术、项目等交流,提升中国传感谷的知名度、影响力。
支持、鼓励智能传感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和宣传,参与国内外展览、展会等活动,推动产业合作和技术交流,支持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支持的智能传感产业发展有关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培育发展智能传感产业过程中,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取得预期成果或者效益,符合以下条件的,免于追究或者减轻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
(二)个人和单位没有谋取私利;
(三)未与其他个人和单位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蚌埠市促进
智能传感产业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年8月27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市政府副市长金胜庆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就《蚌埠市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将人工智能置于国家战略高度,要求“积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壮大智能产业,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党中央将人工智能列为国际科技竞争的关键领域,出台《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等政策强化顶层设计,强调要通过技术自立自强抢占全球创新制高点。传感器作为人工智能的“感官”与数据源头,是人工智能产业的硬件基础。制定本条例正是将习近平总书记“推动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发展新质生产力”等战略思想转化为地方实践的法治载体。
二是凝聚全市共识、把发展传感产业蓝图绘到底的重要举措。蚌埠作为中国三大传感器研发制造基地之一,经过多年发展,已形成“设计-制造-封装-测试-应用”全产业链体系,经济规模近百亿元。省委、省政府将中国传感谷与合肥“中国声谷”、芜湖“中国视谷”并列为安徽省人工智能产业“三谷”,为破解资源分散、协同不足的瓶颈制约,蚌埠亟须通过地方立法强化顶层设计和制度保障,保持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战略定力,一以贯之推进传感产业发展。
三是整合全市资源、推动传感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传感产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领域,其发展态势优劣,取决于政策、资本、技术、人才、场景等多元要素的协同配置与高效联动。《条例》的制定将明确政府及各部门的法定职责与协作机制,推动产业规划布局统一化、要素供给配置精准化、创新链条衔接高效化,进而形成资源集聚效应。通过构建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制度支撑体系,有效引导财政投入、金融资本、平台建设、场景开放、人才引育等关键资源向产业链关键环节倾斜,打通制约产业升级的堵点卡点,为加速形成创新活跃、链条完整、竞争力强的现代化传感产业集群提供坚实法治基础。
二、立法过程
为优化传感产业生态,推动传感产业高质量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将本《条例》纳入2025年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成立立法工作领导组,于4月27日召开立法工作领导组第一次会议,全面启动立法工作。
一是深入开展调研。5月上旬,市人大财经工委、法工委会同起草小组,深入相关传感企业调研,与企业家面对面交流,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以及对我市传感产业发展的相关意见建议。
二是广泛征集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同志组织召开多轮座谈会,分别与相关重点企业、高校院所、市直部门及县区开展座谈交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结合前期调研和意见征集情况,借鉴学习省内外相关地市条例制定经验,起草小组起草《条例》初稿。此后,市科技局、市司法局面向公众开展两轮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意见。
三是充分组织论证。为提升《条例》的针对性、可行性及科学性,起草小组多次召开座谈会,邀请重点企业、高校院所围绕《条例》内容开展研讨。7月8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组织各相关部门讨论《条例》内容。7月17日,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条例》征求意见政党协商座谈会,听取各民主党派市委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市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的意见。7月23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专程前往微电子院座谈交流,进一步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8月5日,《条例》立法工作领导组召开第二次会议。8月6日,市司法局组织业务骨干和市政府法律顾问从专业角度对《条例》提出修改意见。8月19日,《条例》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
《条例》包括总则、产业体系建设、创新发展、推广应用、服务保障、附则六个部分,共24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总则。明确立法目的,确定《条例》适用范围、动态调整机制以及发展原则。明确政府职责,建立健全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县(区)政府及管委会根据辖区内产业基础,明确发展方向。充分发挥中国传感谷产业集聚区和未来产业先导区作用,加快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不断完善产业生态,打造核心引擎。科技部门牵头统筹、协调,发改、工信、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传感产业发展总体要求和部署,履行各自职责,推进传感产业发展。
二是产业体系建设。组织编制传感产业发展规划,定期评估调整。发挥晶圆制造带动作用,实施精准招商,促进延链、补链、强链,打造全产业链体系。发挥龙头企业引领作用,推动传感产业向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医疗健康、工业制造、空天信息、具身智能等领域延伸。
三是创新发展。建设研发平台、成果转化平台及公共服务平台,探索电子设计自动化共享设计平台。鼓励开展多模态感知、异构集成等前沿技术和国产替代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突破技术瓶颈。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支持成果转移转化。推动企业主导或参与各类标准制定与升级。加强知识产权培育保护及转化运用。鼓励引进传感产业高层次人才,健全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
四是推广应用。促进应用场景培育、发现、实施和示范推广,在工业、农业、教育、生态环境等领域发布场景机会清单。建立“三新”“三首”示范应用机制,推行政府首购首用,引导社会采购。通过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发布需求清单、搭建信息平台等方式畅通企业间沟通交流渠道,实现上下游就近配套。
五是服务保障。设立战略咨询专家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统筹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发展,聚焦关键环节和短板制定扶持政策。用好产业投资母基金并支持县(区)及龙头企业设立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构建“种子、天使、产业、并购”基金丛林,鼓励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适配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企业上市、国内外并购。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障传感产业发展。举办产业大会,加强品牌建设,鼓励企业参展交流。建立健全创新创业容错机制,依法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六是附则。明确了《条例》施行时间。
以上是《条例》的有关情况汇报,请予以审议。
关于《蚌埠市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发展条例
(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12月10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今天上午,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蚌埠市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立足服务“智造强市、产业立市”第一战略,目标任务明确,问题导向明显,内容措施具体,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了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刚才,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修改情况进行审议,提出了《蚌埠市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发展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草案表决稿》),主任会议听取了审议结果的报告,对《草案表决稿》进行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款关于智能传感产业的应用分类界限不清晰,范围有交叉。经研究,参照《2025年传感器产业研究报告》中的传感器市场行业分类,将“空天产业、物联网、具身智能”删除,保留“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医疗电子、工业制造”。(《草案表决稿》第八条第一款)
二、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内容联系紧密,可以合并,同时第一款中“提高产业链整体协同发展和抗风险能力”的规定属于结果性表述,立法不宜对此作出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第二款“组建创新联合体”的规定属于企业自主行为,建议以鼓励方式为主。经研究,采纳该意见,将第一款和第三款合并,连同第二款内容作相应修改。(《草案表决稿》第十条)
三、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二款与第十三条都属于场景应用服务的规定,可以合并。经研究,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两款内容,是按照场景开放、示范应用、市场开拓的逻辑顺序作出的规定,其中示范应用和市场开拓关系更为紧密。因此,为使表述更加准确,参照《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第八条规定,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搭建产业链信息共享平台,畅通企业间沟通交流渠道,定期征集和发布企业需求,加强产业链上下游配套。”(《草案表决稿》第十四条第二款)
此外,还对《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作了文字修改,不再一一报告。
《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草案表决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符合本市实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